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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理藩院对藏传佛教的管理

宋瞳   发布时间:2013-08-22 16:42:00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清初理藩院对藏传佛教的管理

  清代的边疆政策独具特色,其中清廷与西藏地区宗教界、政治界的关系更是学界研究重点之一。当时漠南漠北以及卫拉特蒙古、西藏等势力均属藏传佛教信仰。清朝一方面需要借助宗教力量稳固政治局势,同时也需防范其他势力借宗教力量对边疆地区施加影响。因此,自皇太极时期始,宗教政策即成为清廷政略的重要一环,其发展情况、相关事务等均由政府牢牢控制。据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当时“喇嘛”事务和涉及外喀尔喀、厄鲁特等部的朝贡、赏给一同归于理藩院柔远清吏司管辖。所谓柔远清吏司:“外藩四十九旗,虽各异其名,视内八旗无异也。蒙古诸部,有喇嘛、厄鲁特、喀尔喀,视四十九旗又为外矣。喇嘛之人,率宗释教,厄鲁特、喀尔喀,亦从时朝贡,奉职惟谨。国家以羁縻之意,溥怀柔之仁。其所及者远矣。本司盖专司其事焉。”这段叙述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形势与理藩院相应职能。诚然,顺治十八年前理藩院尚未具体分司,但总体行政思想应无区别。本文据理藩院题本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力求还原清初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情况。

  严格控制寺院设立与寺院高层僧侣任免

  清朝对宗教事务的利用与控制自后金时期即已开始,《清朝通典》记述,天聪五年“闰十一月定,诈称喇嘛及私造庙宇者罪,并严巫觋星士之禁。”这一政策表明,不论是正式宗教或民间信仰,在后金——清都受到严格管制。而到了顺治时期,这种管制丝毫未见放松。顺治十六年闰三月理藩院上报:“察罕达尔汗绰尔济喇嘛于锡埒图库伦旗建庙宇一座,请与赐名,并报立功德碑一座。”但理藩院查核后发现,该庙建立时并未上报,属违规私建,遂对此严加斥责。后出于种种考虑,同意庙宇保留,但赐名、立碑均遭否决。可见清廷对建造庙宇有最后批准权,不论何地何人,如违反规定必予惩处。

  寺庙中高级僧侣的任免,更是清廷严格控制的对象。清初,僧侣等级制度远没有后来的情况复杂,据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四年)又题准,京师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今沈阳)、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旗下各设德木齐一名。”《会典》中提到的“首领喇嘛”,又音译为“达喇嘛”,旗下德木齐喇嘛为其副手。顺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理藩院题本载:怀来庙弥里兰占巴喇嘛因罪被革,该寺108名班第无师傅,班第达诺门汗推荐白塔寺兰占巴喇嘛补任,为此请皇帝下旨。题本内容表明:在寺庙住持出缺时,作为宗教高层的班第达诺门汗也只有推荐权,而无决定权。推荐人是否合适,须由理藩院审核后报皇帝允准,再下发命令。

  具体任命过程《大清会典》中并未详述,题本恰好予以补充。据顺治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理藩院题本:归化城寺庙原德木齐喇嘛顾穆布格隆升任达喇嘛后,德木齐喇嘛出缺。理藩院传旨令顾穆布格隆举荐继任者,继任候选名单上报后,再令归化城土默特旗固山额真按单查访候选人,最终由理藩院题请皇帝挑补。这套做法的意义在于:归化城土默特旗固山额真为该旗最高官员,类似外藩蒙古之扎萨克,交由此官员查访,恰恰表明清廷对宗教事务控制严格,必须以其官僚体系内的人员处置宗教事务,而非由宗教人士自由处理。也体现了清朝控制宗教的策略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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