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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藏传佛教与蒙古统治者(一)藏传佛教的形成

顾邦文   发布时间:2013-08-14 10:03:00   来源:佛学研究网

  原标题:中世纪藏传佛教与蒙古统治者——兼论民族宗教与外族的关系

  宗教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孤立的、封闭的现象,它无时无刻不处于周围环境的影响之下。在这一点上,藏传佛教尤具典型性。作者运用历史资料,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在西藏宗教改革中,藏传各教派的内部纷争,特别是格鲁派依靠蒙古统治者发展势力,最终依靠清朝政府彻底清除蒙族在西藏的努力,确立西藏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过程。

  一、藏传佛教的形成及其特点

  古代藏族地区,流传着本土的原始宗教本教。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统一西藏,建立了吐蕃王朝。封建王朝的建立和生产力的发展,使产生于原始社会的本教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英明的松赞干布果断地从尼泊尔和中国引进了佛教。佛教是一种外来宗教、外来文化,入藏后必然和本土宗教、本土文化产生矛盾、冲突。佛、本两教在长期的斗争中,相互融合、吸收,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宗教——佛教三大派系之一的藏传佛教。

  佛教从松赞干布时传入到九世纪中叶朗达玛禁佛,这个时期为西藏佛教的“前弘期”。“前弘期”的佛教是统一的佛教。朗达玛灭佛给佛教以毁灭性打击,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灭法期”,几乎到了佛法不传的地步。朗达玛死后,吐蕃贵族围绕着他大、小二妃的两个儿子形成了两个集团,彼此争战,耗尽实力,后来出现了奴隶、平民起义,吐蕃王朝崩溃,西藏进入各地方势力混战和割据时期。长期战乱之后,人民要求安定,统治者也需要维护对他们统治有利的稳定秩序,因此,公元十世纪末,佛教渐渐在民间复兴,并很快得到新兴领主的扶持、弘扬,开始了它的“后弘期”。各地新兴封建领主纷纷选派青年去克什米尔、印度等地学佛,并从那里聘请高僧来藏弘扬佛教,不久就在青海、前后藏、阿里地区和康区形成了兴旺的佛教中心,佛教在藏民中广泛传播,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但是,此时的佛教早已不是原版的印度佛教,也不是汉地佛教,它大量地吸收当地文化,特别是大量吸收本教的内容、形式,使它既在教理、教义上适应统治阶级需要,也在内容和形式上更易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成为统治者和广大群众都欢迎的新形态佛教。《西藏佛教史略》这样写道:“我们不把吐蕃时期的佛教称为西藏佛教,而是把经过和本教长期斗争,吸收、接近、融合本教以后的佛教才称作西藏佛教。它和最初传入吐蕃社会并获得一定发展的佛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出现是佛教和本教经过斗争达到融合的一个终结性标志,也是佛教西藏化过程完成的标志。”〔1〕

  本土化、本教化是西藏佛教的基本特点。第二个特点是它的分散、自流,最终导致教派纷起,争斗不断。当时藏族社会政治上分裂,各地方势力割据一方,它们各自以自己的方式独立地弘扬佛教,使之自成一体,渐渐地在各复兴中心形成不同的派别,继而又从某些派别中再产生出新的教派。主要教派宁玛、萨迦、噶当、噶举都在十一世纪前期形成;到十二世纪,从噶举派又产生出帕竹、蔡巴、噶玛、止贡等派别,而噶玛噶举又分成了黑帽系和红帽系;十五世纪初,又从噶举派衍生、改革而形成格鲁派,即黄教。西藏佛教各派的复兴都依靠了大封建领主,这就决定了它对封建势力有着强烈的依附性,它和统治阶级的关系十分密切,和政治的结合尤为紧密,地方势力也更强化对它的控制和利用,导致了后来的政教合一制度,这是这它的第三个特点。这样一个存在于分裂、割据社会中,教派林立,又强烈地依赖于地方割据势力的民族宗教,必然会与周边民族演绎出特殊的历史:不同的地方势力和教派寻找、依靠外族政治力量,力图发展自己的势力,控制西藏。而周边地区外族则通过选择、扶助不同地方势力和教派,在西藏扩张势力或实行对西藏的统治。中世纪藏传佛教和蒙族统治者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关系。

(责编:翟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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