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段文字可以看出,佛教的影响,尤其是戒律的影响仍然非常明显,《十善法》仍然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大乘佛教的相关理论已成为法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该法典也存在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反映出统治阶级既要以佛教的“仁慈”为幌子,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又无法掩饰其残酷的本性。法律也好,伦理道德也好,均无法跳出阶级的局限,法律作为强制性手段,表现得更为突出。
继五世达赖喇嘛时期(17 至18世纪)的《十三法典》之后,藏族近代历史上再未重新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典,而基本以上述《十三法典》为执法依据。
在藏族社会历史中,除上文提到的几个成文法典外,还有另外一种同样具有强制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即民间俗法。民间俗法保留了血亲复仇、杀人赔命价、神判发誓等部落习惯法中内容,其执法者一般为牧区部落头人或掌管一方的土司等。民间俗法虽未有成文法典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但在一定范围之内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今青海及康区的一些地区,仍有一些藏族群众习惯于用旧的民间俗法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民间俗法同样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响。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20)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即毙命赔命价、偷盗加倍还、妄言勒于誓、夺妇付身价。“四法”显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
通过对藏族法律发展史的简要介绍,可以总结出藏族律法的几个特点,即:①以佛教戒律为立法的指导思想;②吸收民间俗法的内容;③借鉴其他民族法律的形式。其中,受佛教戒律的深刻影响是其不同于其他民族法律的显著特点。归纳起来,藏族法律受戒律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指导思想上,以戒律中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用以约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强制形式来制约全体国民的言行和一切社会生产活动,宗教政治化的倾向可见一斑。
2.在制定方法上,借鉴了戒律“因犯而制”的方法,以案例作为制定法律条文的来源。
3.在具体内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吐蕃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十善”等条文。后期的法典如《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等则不再照搬戒律条文,而是将戒律的精神融入了法律的条款中,使法律更适合民情,更有利于统治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一方面,人们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好恶来评判一切,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人们慑于法律的威力,在披着宗教外衣的农奴主阶级的统治之下,只能是逆来顺受,听天由命,而缺乏抗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