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

首页 > 藏传佛教 > 政策与研究 > 研究

金瓶掣签与神判文化

于洪 张双志   发布时间:2014-05-05 09:26:00   来源:西藏研究

  金瓶掣签制度是清朝乾隆皇帝为进一步完善活佛转世制度、加强对西藏政教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古殿金瓶设,祥晨选佛开。

  谁家聪龄子,出世法门胎。

  未受三塗戒,先凭六度媒。

  善缘生已定,信我手拈来。

  这是清朝乾隆末、嘉庆初,驻藏大臣和宁写的《金本巴瓶签掣呼毕勒罕》诗,[1]真实地反映了清朝对西藏大活佛转世灵童实行金瓶掣签的情形。

  过去人们多从制度方面探讨金瓶掣签的缘由、特点、历史作用。实际上,金瓶掣签的产生是有民俗文化根源的,也就是说,它深深根植于中国自古就有的神判文化。神判是“神明裁判”或“神意裁判”的简称,又叫“神断”、“天罚”、“巫术裁判”等。作为一种民俗文化现象,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都普遍存在过,它是初民社会原始宗教意识的表现形式。人们由于自身思维的局限,以及对自然力量。的敬畏,产生了对神的崇拜,开始运用神灵意志介入人类行为去辨别是非与处理纠纷,这就是神判。它引发人们强烈的崇敬、畏惧意识,给人以神圣的感觉,然后发展为仪式。金瓶掣签就是清朝根据藏族的社会情况,以及客观存在的活佛转世制度、神判文化而制定的神判仪式。

  在我国,神判存在最早、最确凿的证据,就目前来说,当属甲骨文。商代的甲骨文大都是商王提出的卜问和神灵解答的记录,包括祭祀、战争、生产、生活、天文、历法等各方面。甲骨卜辞中的神判,是将龟的腹甲骨及动物的肩胛骨放入火中烧,形成裂纹,然后巫师根据纹理走向解读,得出占卜结果。其目的就是《礼记·曲礼上》所说:“卜巫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谓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说明占卜是用巫术的手法预测未来、定吉凶、解决疑难问题的一种方法,这属于占卜神判的范围。在各种各样的神判形式中,相对简易的占卜,又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此后,各种各样的占h形式不断出现,有贝壳卜、鸡卜、棋卜、牛蹄卜、钱卜等形式广泛流行。

  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神判文化也相当盛行。神判可以分为捞沸判、铁火判、神兽判、人体判、起誓判,等等。其中,捞沸判、铁火判是最常见的两种神判形式。

  捞沸判是在沸腾的开水或油锅内捞取铁斧、神石、铜钱、鸡蛋等物件,广泛流行于独龙、傈僳、景颇、壮、侗、苗等民族社会中。可以在巫师或头人的主持下,烧一锅开水或油,锅内放入石子、铜钱或其他物品,由双方当事人同时赤手从锅内将该物捞出,若一方手被烫伤,表明神灵对其惩罚,输了理,应按习惯规定受罚。若双方的手都被烫伤,则两者均属无过。明代杨慎在《南诏野记》中记载:“有争者,告天,沸汤投物,以手捉之,曲则糜烂,直则无恙。”[2]这种神判方式在古代西藏也是盛行的,15世纪制定的《十六法》第11条规定,对于疑难案件,可以“举行煮泥抓石之仪式”。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第9条也有“沸油取石”、“沸泥取石”的规定,其法是向铁锅中倒入足以淹没手腕之泥浆或油,放入石子,将油或泥浆煮沸,由当事人发誓后从锅中抓出石子,以其手是否被烫伤而判定是非。[3]

  各民族的铁火判,是指人们将石头、铁块、铁斧等放人火中烧烫,然后分别放在当事人的手上,走上几步,或者放在地上,让当事人踏上一足,以手足是否受伤及双方烫伤的严重程度来鉴定是非。这种神判办法,广泛流行于彝、苗、壮、基诺等民族。

  神兽判,是根据本族公认的具有灵性的动物,如以公鸡作神判,根据占卜时的变化情况,来裁决是非。

  人体判,是测试当事人某种技能、智力、耐力,有潜水、踏火、火中取物、上刀梯、猎兽、徒手搏斗等,若谁先败下阵来,谁就输理,按规定受罚,流行于景颇、傣、彝、苗、高山等民族。

  起誓判,是当事人向神鬼宣誓,让神灵来明辨事非,自己若有罪,几日内必遭神灵惩罚,以此来决定是非曲直。

  从各民族神判形式来看,本质上说,神判是一种巫术行为,是原始宗教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企图借助神灵的力量,来判断或裁决各种疑难案件,是裁决问题的一种手段,其与法律有相似的功能,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神判有公认的神灵。神判必须具有公认的神灵,受到人们崇拜、敬仰,从而使得它具有主持公道、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各民族都有自己创造的裁判神,如汉族的关帝、观音菩萨,侗族祖母神萨岁,阿昌族的寨神色曼,藏族的吉祥天女,等等。此外,自然的神力,如雷神、树神、太阳神等也经常是神判之神。

  (二)神判有其主持人。神判的主持人是执行神判的头人或巫师等,他们是人神沟通的媒介,平时为人,降神时为神,上达民众愿望,下传神灵旨意,与神灵的力量合二为一,成为崇高的、有权威的人物。

  (三)神判有庄严、公正的仪式。一般的神判仪式都包括当事人、主持人、见证人、神判程序、神判用品、巫术用语等要素。

  (四)神判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它源于人们对神灵的信仰与敬畏心理,人类处于社会发展初级阶段时,由于思维的限制,对所发生的事件不具备进一步解释和裁断的能力,对自然威力的畏惧产生崇拜心理,相信神具有超力量,能明辨是非、奖善惩恶。从现象看,当神判以某种形式来指明判断的结果,如以手烫伤或身体是否得病来表明有罪或无罪,或者说有理或无理,这种现象是可以看见的,任何人不能作出第三种解释。“所以这种判断不仅具有非常明确的裁决性,而且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故有学者把神判称为‘最高的和最后的判决手段”’。[4]由于“神判的权威与灵验”,逐渐为人们接受,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公认的、明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五)神判具有威慑、惩罚功能。由于人们对神判的崇拜、畏惧,在神判过程中,普遍会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往往都会安分守己。而有争议的当事人在心理震慑下,基本上也会自动坦白。当然,神判也会使无辜者遭受伤害,造成冤案,面临着习惯法的惩罚。但是,神判的主持人既然是巫师或头人,就会有人为的弊端。例如,以手、足接触沸水、热铁等,一般都会烫伤。有的人不被烫伤,奥秘在于神判技巧。据说,苗族的巫师常用一种药物粘在斧子上,放入锅内,使锅里的水未到沸点也会沸腾,产生剧烈的气泡,让人以为水已烧开。因此,巫师可以通过一些技巧,来掌控神判仪式的进程和捞取时机。据1932年修撰的云南省《马关县志·风俗志》载:若发生失盗事件,嫌疑人又不肯承认,就请术人以捞油锅法判断。术人以细柴烧锅底,“当锅热而未沸腾之时,以清酒一碗加入,冷热相激,油酒不容,遂起泡沸。旁观者见此形势,皆谓油已腾沸。”实际上,油既未沸腾,这时也不再架柴。这时候,可放人铜钱,术人把钱捞出,以示无恙。然后,将钱投入油中,让嫌疑者捞之。术人再念“好人无恙坏人烂”之类的咒语。在这一过程中,有真害怕畏罪的;也有因油度渐增烫伤手的好人受诬者。所以,神判断案取决于巫师个人道德的差异,他们既可以如实地完成神判仪式,也可以舞弊陷害别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各民族普遍信仰神灵,人们真的相信做了坏事,会受到惩罚,巫师也不例外。在这种威慑下,做坏事的人可能会做贼心虚,惧怕受到惩罚。在举行神判之前,就可能承认罪过。而巫师或头人大都是些德高望重者,一般也会维护自己的权威,不轻易去陷害别人。

  既然神判是将人与自然界诸神联系到一起,去调解人类社会的纠纷,那么就会使得神判具有仪式性、权威性、习俗性,以及惩罚、威慑等属性,与以后的法律形式相类同,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神判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渗透到人们心灵深处,就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被人们普遍接受,逐渐形成了以神判作为外部表现形式,以人判作为实质内容的裁决形式,可以人为操纵,也可以为政治服务。

  由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的不同,各民族在神判种类、实施方法上有多样性。具体到藏族社会,藏族人民也有自己的神判习俗。在佛教传人藏区之前,西藏民间信仰主要是辛饶米沃且创立的原始苯教。从很多古藏文文献和古老的神话传说中,可以发现苯教对自然与人的认识,是以万物有灵为基础的,认为人、树木、岩石、湖泊、山川等都是有灵的,这就形成了藏族人民对神的崇拜,相应的神判文化也就客观存在,深深地扎根于藏族社会中。这对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习俗的形成影响非常之大。据土观·罗桑却吉尼玛的《土观宗教源流》记载,吐蕃第八代赞普止贡赞普时,从“克什米尔、勃律、象雄等三地请来三位苯教徒……其中一人以色绒、神言、活血等作占卜,以决祸福休咎。”这说明,吐蕃时期西藏地区就有神判习俗存在。几千年来,神判习俗源远流长,广泛流寓于藏族社会,深入藏族人民的心灵,形成共同的信仰。

  这种神判习俗与藏传佛教理论结合之后,就典型地表现在藏族活佛转世制度上,体现出了神判文化的种种属性。藏传佛教自噶玛噶举派开始实行活佛转世制度后,到格鲁派兴盛时,形成了达赖喇嘛及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这种活佛转世制度在藏区和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寺院中颇为兴盛。据汉文和藏文史料记载,在清代,有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章嘉、第穆、帕巴拉、嘉木样、热振等著名的活佛转世系统。当活佛圆寂后,需要通过一系列仪轨来确认继承其宗教权力的转世呼毕勒罕(蒙语,即灵童,意为佛的化身),这就体现了神判文化。

我要留言:

         
热文推荐
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频道导航
中国西藏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hina Tibet Online
E-mail: webmaster@tibet.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8336000
京ICP备 140568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