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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中的管理制度

周叔迦   发布时间:2012-11-12 10:30:00   来源:慧海佛教资源库

  自佛法传入中国以后,汉晋之时,出家人不多,政府也还未加以管理。到了石赵、符秦、姚秦,由于佛图澄、鸠摩罗什先后提倡,一般民众因为不堪异族的残酷统治而争相出家,一时僧侣大增。封建统治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于是姚兴便藉口僧众不能完全遵守清净戒律,开始设立僧官,以僧略为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掌管僧录。僧录就是僧众的名册。在姚兴设立僧官的前数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门法果为“道人统”,绾摄僧徒。到了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一465)改名“沙门统”。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又别设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监福曹”。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名“昭玄曹”,主持僧务的叫作“昭玄统”。统下设有都维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簿等员,助理事务。各州镇都有沙门曹,官职有维那、上座、寺主等。其后北齐、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侣众多,异族统治者要加强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有僧官。南朝僧侣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侣集中的都市设立僧官,其后才设立全国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设立,见于记载的首先是晋未有蜀郡僧正,确切的记载是始于刘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设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维那,但是不久又废除了。其时僧正一职渐趋浮华。《佛祖统记》卷三十七说:“粱魏以来僧统盛饰仪仗,直拟于官府。”

  隋统一中国,最初是继承北周的制度,设有“国统”、“国都”(都是都维那的简称)。至大业三年(607),炀帝更定官制,改佛寺名“道场”。道场(佛寺)及道观各置监丞(见《隋书·百官志》),其任职者当是俗官。唐初沿袭隋制,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监。高宗上元二年(675),又置添园监,不久又废止。武后延载元年(694),改以僧尼隶祠部。德宗贞元间(785一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使和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管僧尼之籍和功役。两街功德使下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武宗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隶功德使。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废统立录(《大宋僧史略·僧统》),以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太平兴国六年(981),又立右街副僧录,知右街教门之事。

  元代以异族统治汉地,利用佛教以维持其统治。政事中以佛事为首。设宣政院,秩从一品,掌管释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隶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区域)特设释教总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共鞠问。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后道、河东山右道、山东山左道、河南荆北道、两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山东道、浙东福建道、江西广东道、广西南海道、燕南诸路、山东诸路、陕西诸路、甘肃诸路、四川诸路、云南诸路,不久又废止。

  明代设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县各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僧录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约束诸寺僧行,惩戒不守清规者。各府僧纲司设都纲、副都各一员。各州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僧会司设僧会一员(《明史·职官志》)。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清亡以后,这些官职便都废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内务部拿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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