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十分宝贵的民间遗产。十年来,通过一系列调研采风、立法支持等手段和措施,党和政府保护并弘扬了自治区的大量民间文化传统。就此,本期“艺术长廊”为读者整理了十年来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措施和成果。
“印象西藏”摄影作品《我佛》 摄影:熊征兵(广东)
一、十年立法路走出《非遗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律从90年代开始启动,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
“非遗”立法可以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建议开始。他建议“地方先行,云南先行”,即在云南率先制定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为全国各地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借鉴,同时又为国家立法积累一定经验。之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文化厅、民委、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专家、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小组并出台了相关草案。草案经过了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和云南省内组织的相关修改,前前后后仅大的修改就达14次。
2000年6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7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召开,以介绍云南经验为主,邀请了二十余省市、自治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相关工作的负责人。研究者将此次会议称作地方立法总动员的“云南会议”。会议结束之后,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便如火如荼地展开。2001年初,贵州省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正式出台。此后,福建、广西、宁夏、江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分别出台了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