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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车辆实行L专段号牌管理

麦朵   发布时间:2011-01-04 13:16:00   来源:西藏商报 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客运市场,营造和谐的旅游客运经营环境,全面提升旅游客运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区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据了解,旅游客运车辆实行“L”专段号牌管理。新增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期限统一规定为8 年。

  准入管理

  车辆实行标准限定制度

  旅游客运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旅游客运车辆实行标准限定制度。申请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为当年购置的新车,其技术性能、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燃料消耗限值、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车长在7.6米以上的商用客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车长在6.0米至7.6 米之间的中型商用客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中级以上、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6万元 以上;车长6.0米以下的小型商用客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购置价格 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越野乘用车和其它未参加类型等级评定的商用车,购置价格必须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旅游客运实行市场准入和受理公示制度。购置车辆前,必须取得《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证》,所购车辆符合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交通运管部门以运输服务质量为主要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旅游客运实行经营期限制度。旅游客运经营权为国家公共资源,新增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期限统一规定为8 年,自许可之日计算;对已许可但未明确经营期限的旅游客运车辆,从新规定执行之日起允许更新一次, 经营期限核定为8年,自更新核发《道路运输证》之日计算;对已许可且已明确经营期限的旅游客运车辆, 经营期限仍为原核定的期限。在经营期限内更新车辆的,经营期限不变。经营期限到期的,交通运管部门收回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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