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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

王德文    发布时间: 2012-08-14 08:54:00    来源:西藏日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独特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符合实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日益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这一制度在西藏确立的实践历程艰辛而伟大

  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由最初的主张实行民族自决、自治和联邦制等几种方式,到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成为唯一选择。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各族各界代表的一致拥护,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实施。在这里,要深刻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新中国实行单一制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要求,实际上是回答为什么能实行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是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巩固和发展国家的统一性,同时尊重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大一统”理念深入人心,分裂从来不得人心。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推动了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一直都对西藏实施着有效管辖,这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从民族关系来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长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和政治上结成了密切而广泛的关系,凝成了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特别是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凝成了荣辱与共的血肉关系。从1840年以来的救亡图存抗争中,西藏人民与祖国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促进了西藏民族与祖国其他各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这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从人口分布来看,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居住、密不可分,同时各地区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西藏高原世世代代居住着藏族、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但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与内地其他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才能实现与其他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这样的民族分布和发展状况,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二)西藏地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回答为什么要实行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是对西藏鲜明民族特点的考虑。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长期生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风俗习惯,藏传佛教氛围浓郁,地理环境偏远封闭,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民族特点显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会对这些特点予以充分考虑,结合实际,因地施策,这也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如果不考虑这些民族特点而强行一致,势必会适得其反。二是对历代统治西藏方式的扬弃。历代中央政府在确保中央权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都对西藏采取不同于内地、带有自治色彩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既使藏民族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又密切了藏民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实现了国家的大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便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历史因素而未完全割裂,实际上是在形式上对过去相对自治制度的扬弃,并赋予了民主的新内涵,这也是和平解放西藏后各族人民群众的心声。三是对我们党成功实践的运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路过的四川西部藏区和在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后来在内蒙古解放区都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当时西藏与川西藏区、内蒙古等地在民族、历史、地理等方面有相似之处,这样就可以把我们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运用到西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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