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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马丽丽    发布时间: 2014-11-11 11:26:00    来源: 西藏商报

  记者在拉萨市政府网站上看到,拉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拉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印发此文件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办法》从11月1日开始实施。

  规定

  11月1日,拉萨市实施《拉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挖城市道路。如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开挖 必须由相关部门审定

  据了解,《办法》中的城市公用道路是指城市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拉萨市城市道路按交通、人流、建筑密集度划分为三类。一类路段有宇拓路、康昂南路、康昂北路、北京中路(赛康十字路口以西至拉萨饭店)、朵森格路南段、朵森格路中段、朵森格路北段、布达拉宫转经道、民族中路、金珠东路;二类路段为林廓北路、江苏路(拉萨大桥转盘至自治区宣传部丁字路口)、北京东路(赛康十字路口以东路段)、北京中路(拉萨饭店以西至海关十字路口)、林廓西路、德吉路、民族南路、民族北路、金珠中路、金珠西路、娘热路中段、色拉南路、色拉中路、色拉北路、江苏大道;除一、二类路段外皆为三类路段。

  一类路段由拉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定。二、三类路段由拉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并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新增市政道路根据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现场审定,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分类管理。且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私自开挖 将受到行政处罚

  《拉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中提到城市道路开挖必须向相关单位申请,在道路开挖前,应提前一周(5个工作日内)派遣相关技术人员前往暖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并由暖心热力有限公司提出该路段具体施工意见。另外,开挖路段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还应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在整个开挖及恢复过程中服从其管理。此外,凡涉及道路挖掘确需占用、移植绿地(树木)的应当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程序办理完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横破的路面应加盖足以保证车辆通行的安全钢板;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私自开挖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最后竣工之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申请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正在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道路开挖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拿着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市民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据了解,此《办法》实施将进一步合理规范拉萨市城市道路建设。

  原标题:拉萨实施《拉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责编:冯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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