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自治区旅游局将推行旅行社等级划分评定制度,旅行社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划分评定,并定期公布旅行社等级名录供游客和组团社选择。此举旨在推动旅行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旅行社企业品牌,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
甲级旅行社须正式成立并营业5年以上;近2年年均组织和接待旅游者5万人每天以上;近2年年均营业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周对顾客进行适当规模的问卷调查,近3年每年顾客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95%;近5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乙级、丙级旅行社,对应上述指标分别为营业3年以上、2年以上,组织接待旅游者3万人每天、8000人每天,年均营业收入600万元、300万元,顾客满意率不低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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