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在经济上拥有雄厚的实力,其影响面涉及到农、牧、商、贷等诸多方面。
西藏和平解放前,实有耕地约300万藏克(1克相当于1亩),寺庙占有39.5%。西藏寺院拥有牲畜最多,约为总数的40-50%。一般情况下,寺庙所属的农奴要把收成的70%以上交给寺庙。寺庙不仅拥有庄园、牧场、农奴和手工业作坊,还从事商业贸易活动。放债和高利贷是寺庙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寺庙债务约占西藏放债总和的80%。
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达赖喇嘛自己的放债机构放债藏银303.9万两,年息10%。哲蚌寺放出高利贷粮食累达1亿6千万斤,银元1亿多元,债息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5%。寺庙放债的利率,“借钱一般在30%;借粮的年息是‘借四克还五克’(25%)”。寺庙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息为30—50,小额的高达100—150%”。
虽然寺庙收入很多,但各寺庙提供给普通喇嘛的食物等却是十分有限的,普通喇嘛实际上靠布施生活。这些布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农奴和牧民,当他们将自己劳动收获的大部分付给农奴主、政府之后,再将一部分产品贡献给寺庙,所剩下的连维持生存都极为困难。
宗教活动开支浩大,入不敷出,不足部分由清廷和西藏地方政府补足。1795年呈报清廷的报告说:“布达拉宫每年除收实物外,各项收入折合银两约127000两,但每年支出为143600两,仅正月和二月念经办法事就需7900两,不足部分都由清廷补足。”贝尔援引《1917年西藏噶厦政府财务报告分析西藏的收入和支出》说:是年噶厦政府收入为72万英镑,布达拉宫收入为80万英镑,噶厦政府又从自身收入中拿出 27.4万英镑给布达拉宫。政府拿出收入的一部分给寺庙,这一现象也存在于基层行政。“一般估计,各宗(相当于县)政府送交寺庙作为宗教费用的实物,要占全宗全年收入的50—60%。”
可以说寺庙是西藏财富的最大拥有者和最大消费者,寺庙的宗教活动耗费了西藏有限物质财富的主要部分。寺庙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社会的经济。生产活动很大程度上是为寺庙的消费而进行的。这种寺庙经济与庄园农奴制度和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紧密结合,构成了西藏以宗教集团为核心的不可分割的“噶厦、贵族、寺庙”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加上多如牛毛的乌拉差役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寺庙经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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