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管理是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是历代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历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以大活佛转世管理为中心的活佛转世制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所独创的,以佛教的缘起学说和“化身再现”等理论与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的实际利益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宗教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演变,活佛转世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严谨而又严密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主要包括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等,其中对有影响的大活佛采取金瓶掣签和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继任已成为历史定制。特别是自清代以来,经理藩院注册的呼图克图以上的大活佛及各教派领袖人物的转世都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来进行。历代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和建章立制等措施,对活佛转世制度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制度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管理的权威
13世纪时,元朝统一了西藏地方,中国中央政府正式对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元明两朝采取“因俗以治”的策略,主要通过藏传佛教领袖人物治理西藏,元朝偏重萨迦派,而明朝则“多封众建”,注意同各教派保持政治联系。由于活佛转世属于初始阶段,尚未完善,故元明两朝的活佛转世管理措施亦未健全。元代萨迦派首领以家族世袭的方式继承,故元朝历代皇帝均封萨迦派高僧为“帝师”。明朝对活佛转世管理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即是对噶举派噶玛巴活佛的封授。1406年,永乐皇帝召噶举派黑帽系第五世噶玛巴活佛得银协巴到南京,并于次年封其为“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简称“大宝法王”,这是明代封赐藏传佛教僧侣的最高封号,也是藏传佛教领袖式活佛首次得到中央政府的封授,从此“大宝法王”成为历世噶玛巴活佛的专有尊称。
达赖喇嘛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与中央政府的封授密不可分。1546年,拉萨哲蚌寺认定年仅三岁的索南嘉措为上任住持根敦嘉措(1475—1542)的转世,开始了格鲁派的活佛转世制度。1578年,蒙古土默特部领袖、明封“顺义王”的俺达汗与索南嘉措在青海湖边的仰华寺相见,俺达汗赠给索南嘉措“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的称号,以示尊重。这就是达赖喇嘛名号的开端。格鲁派寺院集团追认宗喀巴的门徒根敦主巴(1391—1474)为一世达赖喇嘛,根敦嘉措为二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为三世达赖喇嘛,形成了达赖喇嘛转世系统。1653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应召到达北京朝见清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赐金册金印,从而使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确定,从此以后,历世达赖喇嘛转世后须经中央政府册封的制度遂成定制。1940年2月15日,国民政府根据这一历史制度由特使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亲自向寻访到的青海男童丹增嘉措颁赐了金册金印,使其获得十四世达赖喇嘛合法身份。
1713年,清康熙皇帝特派钦差至扎什伦布寺“照封五世达赖之例”,封五世班禅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并赐金册金印。从此,由中央政府决定了“班禅额尔德尼”成为班禅转世系统的正式名称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以后,历世班禅转世后均须经中央政府册封亦成定制。
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体现着国家对西藏地方的主权和在大活佛转世认定上的权威,体现着政权大于神权的关系和“依国主立法事”的道理。活佛转世事务绝不是单纯的宗教内部事务,更不是十四世达赖喇嘛所宣称的“是转世者自己唯有的不共因缘”,而是国家主权、政府权威、宗教原则、信众情感等的综合体现。对大活佛的封授,既是一种封授制度,更是一种管理制度,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关怀和重视,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其管理的规范和强化,同时反映出受封授的大活佛必须向中央政府效忠,承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