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

首页 > 藏传佛教 > 政策与研究 > 研究

西藏民主改革后的宗教政策

克珠群佩   发布时间:2011-05-17 14:49:00   来源:中国藏学

  《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必须实行西藏各项改革,但中央政府不采取强迫的手段,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很清楚,民主改革前,中央对西藏宗教采取的是保护政策,允许暂时维持“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对寺庙上层僧人的财产、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剥削,从宽对待,让其维持现状。但是改革终究是要实行的,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改革,则由宗教上层人士和人民群众协商,等待时机成熟。反动上层的武装叛乱提前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时间。1959年6月,班禅大师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寺庙民主改革问题提出了五条建议,一是放弃剥削;二是宪法进寺庙门,执行政府法令;三是寺庙实行民主管理;四是参加劳动生产;五是老弱和专门念经僧尼的生活由政府养起来。这五条建议得到党中央、毛泽东的充分肯定。西藏寺庙民主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彻底肃清寺庙的叛乱,彻底废除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寺庙民主改革的立足点是依靠贫苦僧尼,团结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

  1959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代理主任班禅额尔德尼主持下,通过并颁布《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对包括西藏寺庙在内的民主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寺庙的民主改革,基本上都是和寺庙所在地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同步进行的。按照“边平叛边改革”的精神和“叛与未叛区别对待”的原则,叛乱寺庙的民主改革先于未叛寺庙的民主改革,农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又先于牧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在组织形式、工作方法、改革内容、善后工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959年3月30日,西藏工委、西藏军区联合组成的三个工作队分别进驻格鲁派三大寺——哲蚌、色拉寺和甘丹搜捕叛乱分子,清查武器。为了区别对待,西藏工委对参与叛乱的寺庙进行了标准划分,抓住电动机在寺庙中开展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的“三反”和算政治迫害帐、等级压迫帐、经济剥削帐的“三算”运动。运动结束前,西藏工委向中央上报了《对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宣布应公开废除的十条和保护、不加干涉的十条。必须公开宣布废除的十条是:(1)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2)废除寺庙所有的高利贷和债务。(3)坚决废除寺庙各种封建特权。(4)依法没收三大寺所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5)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6)不准寺庙向群众敲诈勒索财物和强行摊派;取缔其非法工商业和强买强卖;投机倒把和偷税漏税行为。(7)废除寺庙向宗、谿、部落摊派群众当喇嘛的制度;严禁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8)废除寺庙内的封建统治和等级制度以及打罚制度。(9)废除寺庙间的封建统治的隶属关系。(10)废除寺庙利用宗教节日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权。

  公开宣布保护和不加干涉的十条是:(1)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2)保护喇嘛的政教权利。(3)保护文物古迹。(4)保护寺庙的建筑、佛经、宗教用具和陈列品。(5)保护喇嘛有生产劳动和参加政治学习的权利。(6)保护群众自愿当喇嘛自愿还俗的自由。(7)保护寺庙的正当商业、运输业和手工业。(8)不干涉群众自愿给寺庙放实施。(9)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10)不干涉寺庙学经、辩经和确定宗教职务和考试制度。

  从报告的题目看,“双十条”尽管是针对三大寺提出的,但实际上涉及西藏的每个寺院。

  寺庙完成民主改革后,由所在寺庙的住寺僧尼,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建立各寺的民主管理委员会(组),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寺庙的内部事务。在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及下属机构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寺庙有关僧尼的去留问题、寺庙财务问题、寺庙的生产生活问题等,并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牧区寺庙、边境寺庙进行民主改革。并于1959年和1963年制定颁布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把寺庙民主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寺庙及其所代表的宗教文化,国务院于1961年确定大昭寺、甘丹寺、萨迦寺、扎什伦布寺、昌珠寺等为国家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2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了热振寺等为自治区重点文物,消除了寺庙的封建政治特权,寺庙领主由过去的剥削者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宗教活动者。

  1963年7月25日,西藏工委批准工委统战部的《全区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指出,目前全区保留寺庙553座,基本满足了僧尼宗教生活的需要;目前留寺僧尼7000余人,今后两三年内大体维持7000人左右。1963年9月29日,西藏工委又对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若干规定,根据“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开”的原则,就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尊重住寺僧尼的正常宗教活动,正确对待僧尼离寺后的宗教活动,以及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的反攻、复辟和其他破坏群众利益的活动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西藏民主改革后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了,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摧残,同内地一样,西藏大批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院(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被毁坏、或被占用、关闭,胁迫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寺藏文物被盗,经典被焚毁,许多寺院财物被查抄。这不能不说是宗教政策上的一次严重失误。

(责编:鹤喆)

我要留言: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频道导航
中国西藏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hina Tibet Online
E-mail: webmaster@tibet.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8336000
京ICP备 140568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