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民主改革前,西藏一直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宗教领袖即是世俗政治领袖,集政教权利于一身,地方政府、上卖劲僧侣和封建贵族联合专政。作为旧西藏三大领主之一的寺院领主,不仅掌握着司法大权,可以任意对农奴施行各种酷刑,而且直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占有大量的土地、牧场和农奴。鉴于西藏的特殊性和宗教问题突出,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中央采取不加干涉,信教自由的方针,对有些比较突出的宗教问题谨慎对待;采取耐心等待的态度,“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反复协商,进行教育,争取用和平方式进行改革。”
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毛泽东主席早就指出:“共产党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对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以及信这种宗教和信别种宗教的人一律保护,并尊重他们的信仰;对宗教今天保护,将来仍然保护。”为了尊重广大僧侣的宗教感情,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问题,1950年2月25日,中央批复西南局,同意派佛教界志清法师(即密悟法师)入藏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劝说西藏当局和中央政策进行和平谈判。5月3日,由青海省上层高僧组成的寺庙劝和团赴藏进行劝说工作,在那曲受到阻拦。西康省副主席,甘孜白利寺活佛格达(法名洛桑丹增·扎巴塔耶)赴藏劝和,不幸在昌都遇害。
为使解放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在对待西藏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上慎之又慎,要求进藏部队忠实地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正确对待上层僧侣,争取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在分析了西藏现状后,中央指出,我们方面可以承认西藏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喇嘛地位在内。1950年5月,邓小平主持拟定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亦称“十大政策”或“约法十章”)。十项条件中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是: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更改;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棋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穿其中。6月2日,西南局发出《关于以十项条件为和平进军基础给西藏工委的指示》,又对宗教政策作了严格而又具体的规定。昌都战役后,西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区联合发出布告,宣布入藏部队为保障西藏人民的信教自由,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庙内之一切建筑、佛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如有违反,严加惩处。”昌都解放后,积极吸收佛教高僧参加解放委员会,委任强巴林寺活佛帕巴拉(即现任全国人大常 委会副委员长的帕巴拉·格列朗杰)和洛丹青喜饶(又叫罗登协绕)为解放委员会副主任,五名高僧为委员。1951年1月,人民解放军十八军政治部下达《进军守则》,对宗教政策再次作了详细规定。《守则》中关于政策方面的规定有9条,其中的8条是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凡是参观寺庙者,必须事先接洽,“参观时不得随意摸弄佛像,不得吐痰、放屁;不得在十堰市附近捕鱼、打猎、打鹰、宰杀牲畜;如有喇嘛要求参军,概不收留,并劝说其返回寺庙;不得在群众中宣传反迷信或对宗教不满言论”。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后,坚决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干涉宗教活动,不住寺庙,尊重藏族人民的生活习惯,受到藏族群众的普遍称赞。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正式签订。协议的共有十七条,其中涉及达赖喇嘛、班禅的地位和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内容很多。如第四条规定:对于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五条规定: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七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协议,在“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央代表和进藏部队进驻拉萨后,先后拜访了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大昭寺、小昭寺、上下密山院和四大林,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发放布施,稳定僧俗民心。1952年至1957年间,先后组织13批西藏致警团、参观团和观礼团赴内地各大城市参观浏览,在1000多名各界人士中,宗教界人士就占了1/3。1953年4月,组成了由格鲁派、宁玛派、噶举派、萨迦派等教派高僧参加的西藏佛教代表团赴京出席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大会,代表团团长功德林·晋美吉村被选为中国佛协协会副会长,其他代表分别选举为常 务理事和理事等。
为使宗教政策落到实处,1952年5月,西藏工委在哲蚌、色拉和甘丹三大格鲁派寺院开展统战工作,专门邀请青海塔尔寺总法台察汗呼图克图进藏介绍党的宗教政策及其在青海的执行情况。工委在分析了当时西藏佛教界的特殊情况后,拟定了初步工作计划上报中央。中央批示说:“我们的方针,不应该是组织下层去孤立上层当权分子,而应该是从上层着手,稳住和争取上层,达到顺利地逐步地巩固地团结群众的目的。”
这期间,中央在对待西藏问题上把着眼点放在宗教方面,充分运用宗教上层人士的影响和声望以团结大多数僧人和信教群众,稳定局势。在工作当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1954年2月,中共西藏工委发出《关于执行宗教政策的指示》,规定:”在目前,主要宣传保护宗教信仰自戕,不宜宣传改革宗教自由或不信教自由。任何对宗教感情有直接刺激性的语言、文词,都需绝对避免。”“不得干涉和取笑任何宗教活动。被邀参加带有宗教形式的活动场合时,必须严肃,不得嬉笑取闹;遇有必要参加宗教活动(如朝佛),或参观寺庙时,应尊重宗教习俗。”“对喇嘛教徒不得侮辱取笑,遇其念经作法时不得干扰。不得和喇嘛教徒举行科学与迷信的辩论。”“对经幡、经文、转经筒、嘛尼堆等宗教等设施,无论在城市、乡村或山里,均不得损毁涂污。如修公路必须搬移的,可商得当地寺庙或头人同意,根据藏族人民风俗念经后搬移。”“西藏教派复杂,互相间均有矛盾,遇有教派间纠纷需要调解时,应本着团结和互相尊重信仰的原则加以调解,以协商的方法,说服双方互让,求得合理解决,必要时应报工委,请示方针。”
另外,还规定了报刊、信件和宣传品等中严禁有直接刺激宗教的语句的条款。
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徘徊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和班禅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在51名委员中僧官和宗教人士占了21位;23名常 委中,僧人有12位,一批宗教界人士也被安排在其他各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寺庙工作,设立了宗教事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都是宗教上层人越王,其任务主要是加强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同年10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鉴于西藏教派多的特点,正副会长由格鲁派、噶举派、萨迦派、宁玛派和苯教的著名活佛或堪布担任,这一联合和群众性团体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为使僧人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在拉萨中学开办了喇嘛班。之后,统战部又资助银洋500元,宗教界自筹3000元,在拉萨开设“江阳医学院”和喇嘛针灸班,先后招收50名僧人参加学习。
1956年,随着达赖喇嘛赴印度参加释迦牟尼涅槃2500周年周年纪念活动,帝国主义趁机加紧分裂西藏的活动。从此年开始,西藏叛乱分子以保护佛教为借口,先后成立了“卫教军”、“志愿队”、“敢死队”等叛乱组织,1959年3月公开发动武装叛乱。针对这一局势中央决定在宗教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对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宗教体制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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