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焚,“怎能不感到撕心裂肺一般地痛心”
谈到佛教的“不杀”,郭芒·俄赛尖措引用佛教经典《律分别》和《毗奈耶因缘经》提到,“讲杀生,以禁止伤害他人生命为根本戒律,不仅这样,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伤害。自杀不应是修善者的行为,也不应是出家之人的行为。”
在佛教经典里,杀生戒包括不杀一切有情众生,而以杀人之罪为最重,既不许自杀、亲手杀,也不许叫他杀、劝他自杀。佛教认为杀罪是根本戒,即不论受戒与否,若违犯,现生皆要受国法制裁;各类功德中不杀第一,佛教的基本戒律——五戒十善中把不杀生列在首位。因此,佛教将自杀定义为非常愚痴的行为,会障蔽善道,在三大语系佛教戒律中,自杀都是违犯戒律的行为。
例如,汉传佛教戒律中规定,自杀犯偷兰遮罪(即粗重罪);藏传佛教戒律中规定,跳下悬崖、上吊等自杀行为,非清净行,非出家行,是违犯戒律的不当行为,犯粗罪(偷兰遮罪的意译);南传上座部佛教戒律也对自杀行为有类似的规定。
西藏拉萨市佛教协会会长普布次仁提到,“佛祖说,‘只要是信奉我者,如残害自身躯体,不仅对生命有害,更成为修佛之障,故不得做此法。’杀生居于十恶之首,罪业最重,在讲佛法本义中也强调不伤害有情生命,此为佛教的特点。”
对于近几年发生在西藏、甘肃、四川和青海等藏区的一系列自焚事件,传印长老说,“自焚者既有僧人也有在家人,其中,不少是涉世未久、少不更事的年轻人。我们面对此事,怎能不感到撕心裂肺一般地痛心!我们在震惊之余,怎能不感到万分的悲悯、遗憾和伤心!”
“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藏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从佛教的角度说,这是非常恶劣和残忍的行为,严重违犯了佛教戒律。”青海省佛教协会会长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说,“藏传佛教嘎当派大师们认为,佛法的实质是不伤害一切有情众生,并爱惜和尊重一切生灵,特别是人类自身。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身体是暇满人身的依托。”
据记者了解,在一系列自焚事件中,藏区一些不明佛教教义的僧俗群众仍然被境外势力鼓吹自焚的言论所蛊惑,诸如“自焚不违背佛教戒律”,“自焚是菩萨行,自焚者可以成佛”等。因此,不少与会高僧大德表示,中国佛教界三大语系有必要立足佛教的教义教规,从阐发佛教重生、护生的角度出发,正面回应境外一些人鼓吹自焚的言论。
“多起自焚事件的出现是对佛教慈悲济世教义的背离,犯了佛教的根本大戒。佛教徒都是奉行和平的典范,都知道离开和平,世界上的一切事业都不能成就,连佛法也不能守住。”圣辉说。
研讨会上,大家的共识是,自焚违背佛教戒律。劝诱、鼓励、赞叹、随喜自杀,以及为自杀行为提供条件和方便等行为与亲手杀人无异,犯“波罗夷”罪。所谓“波罗夷”,意思是“断、灭”,比喻人的咽喉被割断了,生命断灭。南传佛教高僧祜巴龙庄勐长老介绍,对于佛教徒而言,“波罗夷”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罪业,触犯的僧侣将被永远逐出僧团。藏传佛教高僧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说,“藏族人民从无自焚习惯,太平盛世反而连连自焚,难以理解。僧人自焚、参与自焚和煽动他人自焚,完全违背教义和戒律,必须反对。”
“作为一个一心向佛的人,自杀或劝诱鼓励他人自杀都是违背佛教戒律的行为,也与佛教人身难得、慈悲护生的教义背道而驰。”贡却金巴是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寺院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而这座寺院是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六大寺院之一。他说,“佛门弟子应当发扬我佛不伤一个微小生命的慈悲心,大力弘扬佛教慈悲为怀、利世济民的宗旨,为藏传佛教持续健康发展不懈努力。”
“珍爱生命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根本职责要求,人生苦短,死无定期,我们必须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利乐有情的事业中去。”提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四川省佛教协会副会长甲登·洛绒向巴认为,“潜心修行,做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行有利于弘扬佛法和服务信教群众的广利事业。在平常的生活中看见众生受苦,就生起此痛苦成熟于我,愿众生离苦得乐。自我享有幸福快乐之时,就生起此享乐与众生分享的宏愿,这才是进入大乘道思想之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