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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宗教的若干条款

   发布时间:2010-06-16 10:20:00   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商标不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1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印刷宗教用品的,均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未能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以保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五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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