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致电《拉萨晚报》热线询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享有薪休假的权利。就此,记者从拉萨市人社局获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享受带薪休假。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300%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3年的,休假时间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可休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时间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可休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另外,还享有产假权益。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对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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