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藏自治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表示,《办法》对非遗保护力度之大、保障措施之具体都是前所未有的。专家们相信,《办法》出台实施,标志着西藏非遗保护迈入依法保护新阶段,也将促使全区非遗工作步入全民保护阶段。
参与抢救和整理国家重点项目《格萨尔王传》的自治区社科院民族所所长、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次仁平措说,在2011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后,西藏自治区历时两年多制定了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的《办法》,这为西藏自治区在民族区域自治条件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次仁平措说:“西藏自治区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区,藏族先民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须保护和申报遗产名录的项目还很多。制定和出台《办法》,有利于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快速流失。”他还希望,能不断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普查挖掘和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保护传承机制,推动传承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非遗的旅游开发和研究。
西藏大学教授、非遗藏传矿物颜料制作工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阿旺晋美告诉记者:“两年来,我也参加了多次《办法》制定的相关征求意见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特别高兴地看到这些建议和意见在《办法》中基本得到了接纳和吸收。无论是作为传承人,还是从事非遗保护相关工作,能看到西藏自治区非遗工作步入依法保护新阶段,我感到非常欣慰。”
西藏图书馆馆长、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努木说:“《办法》明确了非遗在西藏各族人民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该《办法》从‘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战略高度,从人才培养、财政预算、名录体系,尤其是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等方面有很多亮点。”
努木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西藏各族人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形成全区人民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他表示,西藏图书馆将根据《办法》第38条精神,结合图书阅读、文化共享和古籍保护等业务,认真研究下一步如何开展非遗整理和展示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为全民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努力。(文章原标题为:《将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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