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即将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对其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外,西藏还在大力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下一步将联合多部门建立工作机制,争取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教材编印,开设特色课程,挂牌成立研究传承基地等。
26日,西藏召开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届时,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西藏成为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级行政区。
图说:在西藏波密多吉乡中心小学,学生在课余时间练习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波卓”歌舞。(资料图片)
分级保护
区内建立健全三级名录体系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重的原则。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琼介绍,针对我区现状,《办法》明确提出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此外,要建立各级名录的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