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8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最低支付比例上至80,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至6万元。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进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升医保质量,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提高补助标准40元由西藏自治区财政承担,筹资水平达到320元;同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提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元;1万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3万至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同时,还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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