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建立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西藏实际和僧尼特点,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凡年满18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僧尼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至1200元共12个档次,僧尼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以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不得高于3000元。政府在僧尼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至85元共12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对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领取条件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寺庙僧尼,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初次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僧尼,不必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僧尼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实际年限缴费,允许本人资源选择档次进行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