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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事务处理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机制

王进 熊永翔   发布时间:2010-01-19 11:26:00   来源:中国民族报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和立法上,要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公认、各国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政教分离原则,这是一般现代世俗国家在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宪法里没有“政教分离”的文字表述,但有政教分离的意思,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三是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斥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和人士进行友好交往,开展宗教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结合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处理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有以下三大机制。

  一是关于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处理原则形成与发展的“统一战线机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各宗教的自身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并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政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党的宗教工作的重点是保护人民群众已经获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始终牢记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关于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处理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因地制宜机制”。由于不同的地区分别具有不同的民族特点和历史传统,党在不同的地区就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此外,在全国许多地区,严格执行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与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的规定;而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尤其是在当前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依法管寺、依法治寺、依法稳寺任务落到实处,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和扩大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深人开展反分裂斗争、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主动权的重要举措。

  三是关于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处理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可持续性机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的宗教政策。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只要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继续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一定会保持稳定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被提了出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宗教立法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实际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正在经历着一个由单靠政策管理向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重要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原则,以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为主要形式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要实现我国宗教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就必须依法依章管理宗教事务。

  综上所述,宗教将在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不信仰宗教的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在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处理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努力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更紧密地团结国内和海外广大宗教信徒,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实现统一祖国的伟大任务,实现中国繁荣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

 

(责编:顾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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