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制制度
(日本)近藤昭一
前言
我在日本民主党执政期间的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担任了环境省副大臣,2010年10月18日至29日,在爱知县名古屋市举办的第10届多种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会议(The tenth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igical Diversity:COP10)中,担任了日本政府代表团的团长。
在日本,「多种生物保护的基本法」成立于2008年,根据这一法律制定了多种生物保护的国家战略、进行年度报告,并且制定了多种生物保护的地域战略,对保全地域的多种生物资源、推进生物资源的正确利用,以及对推进防止地球温暖化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综合的作用。
西藏是世界稀有宝贵多种生物的宝库,中国政府重视其保护,但是仍然有生态保护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的地方,相对于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在此做一个比较。
另一方面,日中两国在环境方面也有许多合作,在此也将介绍一下鹮生态系统保全事业的实施。
西藏地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西藏地区是中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西藏地处青藏高原,是青藏高原的主体,这里的平均海拨4000米以上,其中海拨在5000米以上的地区占西藏全部土地面积的45.6%,是众多河流的发源地,有江河源生态源之称。由于高海拔、低纬度的作用,西藏总体气候呈现出高寒缺氧、复杂多变的特征,是中国、亚洲乃至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和调节区。正是由于西藏高原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特殊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高寒湖泊、高山湿地、高寒干旱草原、高寒干旱荒漠以及地处北半球纬度最高的热带雨林、季雨林等独特的生态系统,使其在影响中国地理格局、稳定气候、保障水源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西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会危害西藏自身生态安全,而且将直接影响中国乃至亚洲的生态安全,为此西藏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与国家战略
为了保护宝贵的生态体系,法律建设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中国保护多种生物保护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但是有些地区的条例实施是有法律之上的效果的。
在这里我把日本的多种生物保护制度的概要介绍一下。
2008年「多种生物保护的基本法」成立,其内容是保护多种生物以及促进可持续的利用,具体内容如前面所述是为了制定多种生物保护的国家战略、进行年度报告,并且制定多种生物保护的地域战略,对保全地域的多种生物资源、推进生物资源的正确利用,以及对推进防止地球温暖化政策的实施起到综合的作用。
日本在1972年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对指定的原生态自然环境地域以及自然环境地域的保护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遵循这一法律,优美的自然环境得到了保护。
1957年制定了「自然公园法」,指定了国立公园,并且限制公园保护区域内的人为行为,这对保护公园和增进公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双重的作用。
对于鸟兽的保护、管理以及维持打猎的秩序,1992年制定了「鸟兽保护管理法」,这一法律的前身是1918年制定的「鸟兽保护狩猎法」,这些法律和规定对野生鸟类和哺乳类动物的获捕进行了限制,起到了保护鸟兽的作用。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防止其绝灭,1992年制定了「种子保存法」,限制稀有动植物生息区内稀有动物的捕获和植物种子的获取和转让。
以上是有关保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2003年制定的「转基因生物的使用规范以及多种生物保护法」,2004年制定的「外来生物法」,用以防止外来生物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