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由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并获得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两种:
①包产到户。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包工、包产、包费用。按合同规定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
②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上也有两种:
①土地承包。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户人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户自主经营。
②专业承包。即在生产队统一管理下,将集体所有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生产过程承包到户或承包到组,由户或组自主经营。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从九五计划开始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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