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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文物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进步

发布时间:2008-12-31  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作者:闻亦博
 
 

  藏族,是伟大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西藏,是藏民族人类和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以藏族为主体的各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繁衍生息在西藏这块地球高地上,天人和一,创造了悠久的民族历史和灿烂的民族文化,成为这个民族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深厚根基,成为中华民族历史文明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数千年的文明史,藏族先民们留下了一大批美奂美伦、琳琅满目的文物,这些文物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西藏的文物事业近50 年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基本情况

  【文物管理机构】旧西藏没有文物管理机构。西藏民主改革后的1959年,西藏工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档案工作的决定》,而后成立了“中共西藏工委文物古迹档案管理委员会”,下设文物管理小组,这是西藏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1964年,在文物管理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西藏文物管理委员会,作为统管行政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罗布林卡,下设布达拉宫管理科。1969年9月,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文教局的下属单位,由自治区文教局社会文化处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后,国家和自治区更加重视、关心西藏的文物保护事业,从机构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扶持。1985年,自治区批准在文管会下成立西藏自治区文物总店(正区级事业单位)。1989年,自治区批准在文管会下成立西藏布达拉宫管理处。1994年,自治区文化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筹建西藏博物馆,1997年西藏博物馆建成,1999年10月1日,西藏博物馆正式对外开放。1995年,自治区批准成立西藏罗布林卡管理处。同年,自治区批准筹建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局, 1996年,正式批准成立的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局,负责全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2001年,自治区批准成立西藏文物鉴定组。2005年,自治区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改革开放30年期间,全区先后成立了拉萨市文物管理局、山南地区文物管理局和山南雅砻历史博物馆、日喀则地区文物管理局、札达县文物管理局、江孜县文物管理局和拉萨朗孜夏陈列馆,昌都、林芝、那曲、阿里地区在文化广播影视局内设有文物科。截至目前,全区有各级文物管理机构13个、博物馆2个、文物科研机构1个、文物总店1个和文物鉴定机构1个。

  【文物点的分布及藏量】改革开放前,西藏还没有全面摸清文物点的分布和文物藏量,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改革开放30年中,国务院于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2006年分别公布了第二批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西藏自治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9处增加到35处。199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48处文物点为第三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又公布64处文物点为第四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7处增加到112处。改革开放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公布了本辖区内的文物点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西藏已调查登记的文物点有2330余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2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2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82处;世界遗产1处3个点,即布达拉宫及其扩展项目大昭寺和罗布林卡;馆藏文物数10万件,其中一级文物1万多件。

  【文物队伍现状】改革开放前,西藏从事文物工作的不足140人,文物专业人才极为匮乏。改革开放30年中,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通过定向培养和参加培训等形式,西藏的文物队伍发生了质和量的变化。目前,西藏现有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270名,其中藏族占76%。专业技术人员约100人,占总人数的37%;其中获得文博副研究员的13人,文博馆员30人,合计为43人,共占专业技术总人数的43%。

  二、主要成就

  西藏是全国文物重要省区之一,文物资源丰富,文物风格独特。西藏民主改革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西藏的文物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可持续发展,部分领域逐步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在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和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的历程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重要法规的制定】改革开放前,西藏几乎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规。20世纪80年代,西藏先后出台、颁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流散文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1990年,《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实施,1996年和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务会对其进行两次修订,2007年 8月3日新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公布实施。1993年以后,西藏还陆续出台、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西藏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及涉外管理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西藏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规定和意见。上述法规的公布实施,为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

  【文物保护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央和自治区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西藏文博事业的发展,不断从政策倾斜、资金投入、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央和自治区先后投资7亿多元对大昭寺、托林寺、扎什伦布寺、桑耶寺等1400多处文物点和寺庙进行了维修保护,改造了部分文保单位的供电线路,安装了部分文保单位的消防供水系统。其中,投资较大的有三项,即:1989年至1994年,国家投资5500万元以及大量黄金、白银等贵重物资实施了布达拉宫一期保护维修工程;1994年至1999年,国家投资近1亿元新建了西藏博物馆;2001年以来,中央投资3.333亿元对布达拉宫(二期)、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进行全面的保护维修。

  2007年,中央决定“十一五”期间投资5.7亿元对西藏15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7处历朝历代中央政府有效治理西藏的文物点实施保护维修工程。2008年4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举行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暨扎什伦布寺保护工程启动仪式,标志着这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

  改革开放30年中,西藏共完成了35处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一至三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第四批64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录档案建立和备案工作;完成了全区部分馆藏文物腐蚀调查工作;建立了区直文博单位371件组一级文物藏品的纸质档案。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完成约9万件馆(寺)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工作;累计鉴定“三级”文物约4000件。

  自2003年以来,西藏的吉隆县、乃东县、洛扎县、拉孜县、比如县先后荣获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

  2001年以来,《拥抱吉祥——西藏珍宝展》等先后在国内上海、北京、香港、广州、南京的举办,《雪域藏珍—中国西藏文物展》在美国的举办,《中国西藏—寺殿藏珍》在德国的举办,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回击了达赖分裂集团散布的“西藏传统文化被毁灭破坏”的谬论。

  【文物普查与考古发掘】1984年,自治区成立文物普查大队,西藏进行了历时9年的全区文物普查工作,基本上掌握了全区现存各类文物古迹和遗址的分布和保存状况。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自2007年起,利用五年的时间,开展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共调查30个县,调查面积约47万平方公里,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1490处,复查文物点383处,新发现文物点1107处(其中新发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点72处)。文物普查到达率和覆盖率均达到了100%。

  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的广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在区内进行了数次文物考古发掘,发现了15处旧石器地点、66处新石器遗址(地点)、407处古建筑遗址、135处古墓葬、8处植物生物化石点和44处石刻石碑。重点对昌都卡若遗址、小恩达遗址、拉萨曲贡遗址、贡嘎昌果沟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江孜宗山抗英遗址、山南邦嘎遗址、阿里古格王国遗址、萨迦寺(北寺)等进行了清理和发掘,出土了数百件新旧石器文物。依法开展了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的考古勘探、调查和发掘工作,共调查发现36处文物点,发掘面积3500余平方米、出土3800余件古代遗物,编辑出版了《青藏铁路西藏段田野考古报告》;积极配合了澜沧江古水水电站、藏中电网应急电源厂址、扎曲水电站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

  【文博教育与人才培训】1988年至1992年,西藏在四川大学历史系定向培养了30名大学专科生;2001年至2005年,自治区文物局委托西藏民族学院定向培养了34名文博专业大学生;目前,这两支队伍已成为西藏文博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自“九五”以来,西藏先后举办了“民族文物鉴定研讨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录档案培训班”、“藏族文物鉴定建档培训班”、“全区文物专业知识培训班”、“全区重要历史和革命文物调查保护工作培训班”、“全区文物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培训人员约300人次;100余人次参加了国家文物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邀请专家100多人次进藏,对古建维修、保护设计、展览陈列设计、科技保护、考古调查、勘察设计等专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代培。这些培训班的举办,有力地提高了在职人员的专业水平。

  【文物普法宣传工作】西藏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年年都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12.4法制宣传日”和各地的物资交流会、文化艺术节等时机,在人员流量较多的主要街道设立文物宣传咨询点,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宣传单,讲解文物保护和安全防范知识。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共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文物志丛书》、《青藏铁路西藏段田野考古报告》等单行本和宣传单60万册(张),广泛地开展了文物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逐步提升了全民共同保护文物的能力。

  【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自2003年以来,自治区文物局每年都与区直文博单位和各地市文化(文物)局签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各地市文化文物部门年年与辖区内文物单位层层签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同时,定期不定期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文物安全专项检查组对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全面的大检查,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了文物和古建筑的安全。

(责编: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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