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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纪实

发布时间:2008-12-30  来源:西藏日报 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刘倩茹
 
 

  改革开放30年来,西藏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老有所养 老有所依

  改革开放后,全区初步建立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它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和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城镇干部职工养老保障制度。2000年,全区实行了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一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1月,全区行政区域内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单位及其所有从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6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

  为妥善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在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问题,全区不断提高其供养标准。1994年,自治区将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社会救济经费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每年400万元(包括农牧区五保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的生活救济费)。2003年,全区进行了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1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将五保户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88元提高到现在的1600元。

  群众生病有人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01年,《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16个配套政策出台,拉萨地区开始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3年,全区实施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并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累计拨款18亿余元用于发展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其中每年用于农牧民的医疗补贴超过2000万元,百万农牧民受惠于农牧区医疗制度。1992年至1998年,在党中央的关心支持下,全区开始实施农牧区医疗卫生事业“三项”(乡卫生院、县卫生站、县妇幼保健院)建设计划。到2007年,国家仅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就达到9.85亿元。

  困难群体充分感受党的温暖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惠民政策和措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农牧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生活。截至2008年6月,累计落实农村低保资金8167.1万元。近年来,自治区先后6次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上调,低保标准由1997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260元。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于1998年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作出了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的重大决策。2004年底,全区2172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再就业。

  改革开放后,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稳步推进。《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区实行。到2008年9月末,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42.254人,征缴工伤保险费793万元,征缴率为90%。生育保险全面实施,为孕产女职工提供了基本保障待遇,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到2008年9月末,全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09279人。

(责编: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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