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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了藏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宗教信仰自由
作者:刘洪记   发布时间:2008-10-14 16:48:00   来源:中国藏学网

  一、法律保障了藏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为了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又对宪法的规定进行了强调和深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

  在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区内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府的决议、法规、文件、公告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各机关、单位的公章、证件、办公用纸,各种标牌和交通路标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专门开设有藏语频道。全区现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日报》藏文版每天出版,并使用计算机藏文编辑排版的先进系统。近年来每年出版的藏文图书都在100种以上,发行数百万册(2006年达到546万册),报纸23种,总印数达5600万印张。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使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

  在继承、保护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方面。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成立有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先后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西藏卷》以及民间舞蹈、谚语、曲艺、民间歌曲、民间故事等文艺集成,有效地抢救和保护了西藏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格萨尔王传》被称为“世界史诗之王”,是藏族人民创作的世界最长的英雄史诗,多年来一直作为口头说唱艺术流传在民间。西藏自治区于1979年成立专门机构,对《格萨尔王传》进行全面的抢救、整理。国家将其列入重点科研项目组织研究和出版。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录制了3000多盘磁带,搜集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发行300多万册,同时还出版了20多部汉译本,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文出版。

  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1984年以来,政府向寺庙赠送《甘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并先后资助150万元刻制印刷《甘珠尔》、《丹珠尔》及一些佛教仪轨、传记、论著的单行本。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护,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甘珠尔》、《布达拉宫典籍目录》、《雪域文库》和《德吴宗教源流》等文献典籍得到及时抢救、整理和出版。1990年以后,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甘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等陆续整理出版。这些宗教典籍基本满足了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

  在文物保护方面。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共确立批准文物点2000余处,其中国家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112处,县级182处。历史名城3处。先后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特别是1989年到199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和大量的黄金、白银等珍贵物资实施了维修布达拉宫一期工程。2001年开始,国家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布达拉宫二期维修工程和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文物古迹的维修,十一五期间还计划投资5.7亿元进行重点文物的维修。

  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他们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习俗。在西藏自治区,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果节、雪顿节等和许多寺庙的宗教节庆活动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吸收了国内其它省区乃至世界性的新兴节庆活动,使西藏文化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二、法律保障西藏有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宪法外,在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西藏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目前,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在西藏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80处(其中含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余人),僧尼4.6万多人。信教群众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次以上。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以及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在拉萨大昭寺等寺院内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

  为有效管理和维护宗教正常秩序,1980年恢复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后又相继成立了7地市佛教协会,现有理事232人。佛协西藏分会积极开展宗教界对外友好往来交流活动,先后组团赴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考察访问,并接待数十批来自世界各国的客人。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和一所西藏佛学院、一个藏文印经院。国家还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西藏的僧侣还对僧人学经制度进行了改革,恢复了格鲁派学僧格西考取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僧人学习佛教经典的积极性,在佛教教义的传承和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活佛转世制度得到恢复,目前西藏经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有近40人。1992年,根据宗教仪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坐床。1995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坐床这一佛门盛事。恢复了“萨嘎达娃节”等 40多种传统的宗教节日活动。

  对于国家在西藏现行的宗教政策,我们到西藏调查时,很多信教群众和僧尼对我们讲,他们非常满意并衷心拥护。除此之外广大群众都认为:目前西藏无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概括地说就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局势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人民充分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责编:B/S-DIY)

前方记者:吴清兰 顾钰 魏毅    责编:郭爽    设计:刘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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