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 2008北京藏学讨论会 > 分组讨论 > 社会经济组
藏区农村政府养老救助和民间救助的互补性分析
作者:丁赛   发布时间:2008-10-14 15:14:00   来源:中国藏学网

  在我国目前政府救助覆盖面不宽,救助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养老救助在农村藏区乃至全国农村早已成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养老救助之所以长期以来成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并在藏区担当了农村五保户的救助主体,究其原因是这一特定群体出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劳动能力逐渐丧失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而无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如何变化都很难使之摆脱贫困。如果对这一绝对贫困群体的救助一旦缺失,他们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维持。

  本文根据2006年和2007年在甘肃、青海、云南藏区的田野调查从三个方面对藏区农村政府养老救助和民间救助展开论述。即:农村藏区政府救助的对象和水平;藏区农村敬老院——政府养老救助和民间救助的重要形式;藏区农村政府养老救助和民间救助的自发融合。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农村藏区的政府养老救助同其他地区一样,遵循相关的国家救助政策和制度。我国政府养老救助早在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就已经存在并一直延续至今,但救助内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费用的承担者也不断更替。除了农村五保供养是政府养老救助的主要内容之外,2007年在藏区农村全面推开的低保制度,对于农村贫困家庭的老人同样存在养老救助的性质。

  由于大部分五保老人缺少必要的生活照料,在国家和地方财政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将从现金、实物救助的家庭养老向敬老院集中供养过渡。无庸置疑,敬老院由于有专人负责做饭、打扫卫生、生活护理等服务,对于年纪较大、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在身的五保户而言是最有效的救助方式,也是藏区地方民政部门及民间救助老年贫困群体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我们调研的地区,现有的四种农村敬老院为:国家民政部门出资建设的敬老院、国家民政部门和佛教寺院联合出资建设的敬老院、私人设立的敬老院、佛教寺院独立设立的敬老院。

  虽然民政部门和一些寺院都各自有敬老院,但在对敬老院五保老人、贫困家庭老人等救助上表现出了两者的自发融合。由于藏传佛教寺院每年都要做一定的善事,民政部门的敬老院和贫困家庭的老人便常常成为寺院慈善事业的主要对象。对民政部门而言,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额度的限制,目前农村地区的救助水平非常低,救助覆盖面非常有限。在救助供给和需要救助群体的需求差距很大的情况下,藏区佛教寺院的民间救助就成为民政救助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寺院都具有较好的经济收入来源,一些规模小、自养能力弱的寺院,其自身的老年僧尼生活问题都很难解决。因此,有的地方民政部门也将确实有生活困难的老年僧尼纳入了低保或五保范围。

  基于上述的分析,在救助政策、救助工作的规划和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政府养老救助和民间救助互补的政策建议。

(责编:B/S-DIY)

前方记者:吴清兰 顾钰 魏毅    责编:郭爽    设计:刘翀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合作加盟  |   频道导航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hina Tibet Information Center
E-mail: webmaster@tibet.cn  Tel:010-58336000
京ICP证 041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