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年(嘉庆十六年)12月,不丹德布王曲勒派往拉萨给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等送年礼的贡使团,在帕里通关时,被西藏官员发现随团携带的贸易货物超过了惯例定额,要求查验并交纳关税。而不丹使团则将礼驮、私驮互相混杂,拒绝查验,试图蒙混过关,偷漏关税,并要求将全部货物以贡礼对待,由西藏方面支派乌拉负责运送。为此,不丹贡使与西藏官员发生争执殴斗事件,西藏官员被打伤。此事很快逐级上报,惊动了嘉庆皇帝、驻藏大臣、西藏摄政王以及不丹新任德布王擦普巴多杰扎巴等。在经过了曲折的惯例调查和案情查办后,嘉庆皇帝以国内法原则对斗殴两造进行了处罚:考虑到贡使系德布王“差来与商上通好送礼头目,免其治罪”,交德布王自行惩办;三名不丹嫌犯中的一名(策忍顿柱)在押时逃匿,其他两人(郭结、卜琼)发配云贵烟瘴之地充军。而驻藏大臣阳春、庆惠以及驻帕里官员等因处置不当被革职,继任驻藏大臣瑚图礼、丰绅、祥保以及藏族官员噶布伦多尔济、策凌敏珠尔、索诺木班珠尔、敦珠多尔济等分别得到处罚。
不丹贡使在帕里漏税斗殴事件只是19世纪初中国西藏与不丹的关系中的一个插曲,从总体上看,对中国西藏与不丹宗藩关系的维持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从当时查办事件的相关奏章中可以发现当时双方关系中的一些特点。
1,虽然中国西藏与不丹的宗藩关系始自1730年颇罗鼐时代,但是,1792年驱逐廓尔喀侵略事件之后,清朝中央对西藏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往重新作了整顿和规范。中国西藏与不丹之间早已存在的宗教与贸易关系,按照中国传统的朝贡关系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改造。不丹每年腊月向西藏进贡,作为对德布王进贡的优惠,西藏方面允许贡使顺带德布王及地方头人的贸易货物120驮,免税入关,并由西藏支派乌拉负责运送。而恰恰是这些免除关税及无偿提供运输的优惠政策激发了不丹商人搭便车的念头。
2,有关不丹的进贡和贸易有相对完善的制度。受到清朝限关贸易制度的影响,不丹商人已不能如往常一样常年自由往来,因此,民间商人只好随贡使入藏之机前往西藏进行贸易,比如1811年的使团就有三百驮的规模。因为经常发生偷逃关税的现象,早在乾隆四十八年摄政诺门罕萨玛第巴克什就订立有关章程,凡贡礼需盖达赖喇嘛及德布王之印,包括不丹所属竹节、海郎、贡厦、仲巴等四处的地方官员的贡礼及顺带贸易货物,也可盖用印信开具清单均免其上税,至于“外带有头人百姓及贸易人等货物驮只,由该部长盖用记号,并有另给营官执照、信字,以便查验上税”,
其所用乌拉等自行雇备。为严格管理,西藏官员有权对过关商品“用针探验,分别货物收税”。
3,尽管曾任驻藏大臣的松筠在北京向皇帝反映,先前不丹商人到西藏贸易从不收税,但是驻藏大臣通过查阅相关章程和对当事人的调查证明松筠的陈述有误。不丹和西藏之间有三条主要的商贸通道:帕里、措那和拉康。征税按照从前辈达赖喇嘛旧例,为二十抽一。所收税课,供每年达赖喇嘛攒招念经并支给三大寺众喇嘛口粮、各庙宇供献之用。
4,当出现纠纷时,清朝官员坚持依照国内法原则进行处置,比如在此案中援引《大清律例》中有关刁民因事逞凶殴官、聚众滋事、及化外人犯罪等条目,处置不丹凶犯。对德布王提出的引渡凶犯在不丹进行惩罚的要求,未予采纳。反映了清朝官员在处理与藩属国关系中具有鲜明的等级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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