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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颁布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 大病基金比例过半

张雪雄    发布时间: 2013-02-01 08:47:00    来源: 中国西藏网

    1月31日下午四点,西藏自治区就新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普布卓玛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罗旺次仁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答记者问。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2003年和200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颁布《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2012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办法》中,大病统筹基金占较大比例(60%—70%),家庭账户基金比例为28%—38%,风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占2%,取消了医疗救助基金所占比例,由财政另行安排。 
    《办法》中明确规定,“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资格并享受相关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个人筹资”;明确提出“开展提高农牧民重大疾病和特殊医疗病种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对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入年度最高报销补偿限额”;明确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明确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当地报销补偿标准执行”;明确“在高中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补偿医疗费用”。
    同时,为了贯彻医改关于“进一步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的要求,《办法》对农牧民在县、乡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5%-10%个百分点;对农牧民在地(市)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补偿,保持原有《暂行办法》中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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