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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30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07-06-13 11:00:21 晓勇 西藏日报

  法律是保护环境的根本保障。30年来,为使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逐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西藏人大常委会、政府及职能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地方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30余部件,为西藏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工作保驾护航,有效地保护了西藏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

  1984年以来,西藏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西藏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199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实施,为西藏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西藏职能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的设施、物品实施暂扣或者封存,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更为有力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权。为西藏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既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也有涉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各个领域的法规。从内容上看,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森林保护、草原保护与管理、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项法规。基本上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各个领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藏人大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0余部地方性法规。

  30年来,西藏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出台了关于加强旅游、交通、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西藏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挖砂、采石管理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西藏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西藏各环境资源部门对不适宜的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废止。

  近年来,西藏人大相继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开展了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使西藏职能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上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西藏职能部门还以围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全区污染企业治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食品加工企业环境监测与监察、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青藏公路和铁路沿线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了查处,采取下发通知、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现场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青藏铁路、青藏公路、直孔电站、林芝机场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青藏铁路、青藏公路的建设实施了生态环境监察,开展了部分重点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全区7地市相继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69”环保举报电话,为西藏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举报提供了方便。对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处理率达95%。(责任编辑:桑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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