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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西藏实际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04-18 11:31:38 西藏日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十五”期间,自治区立足区情,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生态环境支撑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作用逐渐显现;重点污染源治理、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展开,城镇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得到较好落实,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日趋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切实解决了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辐射环境管理正式启动;环境监测、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不断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境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二)环境形势较不容乐观。西藏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恶劣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呈上升趋势,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压力加大,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农牧区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三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尚未全面形成,重经济建设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全区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薄弱,技术手段、人员素质和数量都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环境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未来一段时间,西藏不仅要努力保护和改善现有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而且还要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与挑战。

  (三)把环境保护摆上事关西藏发展稳定全局的战略地位。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整体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特色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全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脆弱的生态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核心,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环境管理能力,突出重点区域,加强综合协调和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以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开发方向和规模。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重要生态功能。突出西藏生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生态保护战略,坚持保护优先、保护与建设并重,立足于维护重要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整体推进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环保、区域环保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管理并重,围绕自治区提出的三大经济发展区域,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进行统一规划,实施分类指导。

  (六)环境目标。到2010年底,全区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国家规定指标内。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基本解决农牧区安全饮水问题;工业企业污染源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处置率显著提高,重点城镇环境质量得到保持和改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草地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开始恢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村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辐射环境管理步入正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法制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切实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七)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环境容量、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数量以及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七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青藏铁路沿线经济带、重要口岸城镇和“一江四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尼洋河、雅砻河)流域农业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要江河源区和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西藏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推进计划。支持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能降耗,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有序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尤其是废旧金属及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在有序发展矿业的同时,推进矿山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鼓励农牧业和旅游业走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道路。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动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加快发展环保服务行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九)立足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实施好《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退牧还草、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功能区建设、湿地保护、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与重建,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加强对矿产、草原、土地、森林、湿地、淡水、物种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开发水电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通过保护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城市规划与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遗产。

  (十)加强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重视农牧区饮用水源保护,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牧区饮水安全。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编制《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区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制订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十一)强化污染防治,加强城镇及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一江四河”流域污染防治。到201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全区废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十一五”期间,建成全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六地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重要口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区所有县城及樟木、雁石坪等重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禁止“白色污染”成果,着力解决城镇餐饮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建筑施工扬尘与弃碴、汽车尾气污染、光污染等问题。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水泥、啤酒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自动监测。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实施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中要做到规划先行、环境优先,将环境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搞好土地整理,加强天然林草的保护。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努力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指导和督促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通过“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建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改善环境卫生和乡村风貌。探索农村能源解决方法,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太阳能、水能利用,实施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工程。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村和生态示范村。

  (十三)实施环保重点工程,促进西藏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将西藏环保重点工程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工程、全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全区污染防治工程和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工程等环保重点工程。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行规划环评工作,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和决策阶段,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严格执行矿山、水电、交通、城市建设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盲目发展,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加大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生态环境监察;强化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节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不得进行总体验收。及时制定(修订)符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完善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污染饮用水源、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开采资源而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坚决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和财税政策。各级政府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并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的需求。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西藏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区域环境安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和污染治理的投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研究探索西藏生态补偿办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制定适合西藏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措施,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机制。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推动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城乡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试点示范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及七地(市)环境监测站,建设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系统。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及七地(市)环境监察机构,提高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装备水平和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加强环境信息、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环保队伍,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重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为公众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创造条件。建立环境保护政府网站,为公众及时提供环境保护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针对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强化“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实行环境违法有奖举报。

  五、加强环保工作的领导

  (十八)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自治区将加强对地(市)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督促检查各地(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督促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逐步推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的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综合经济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农牧、林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电力、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监察等部门要对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严重污染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在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时,各相关行政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将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设置环境保护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宣传、教育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加强公民环境责任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会同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责任编辑:桑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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