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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1-03-02 10:46:00 尕玛多吉 文涛 新华网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林业局了解到,西藏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标志着拥有全国最大湿地面积的西藏将依法保护区内湿地资源,这对于全面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条例包括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对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禁止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及开耕湿地,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或倾倒固体废弃物等共38条。

  受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作用及高原独特气候影响,西藏形成了面积大、分布广、特征独特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

  据西藏林业部门介绍,西藏湿地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近年来,中国政府逐年加大西藏湿地保护投入力度,仅近5年已投入资金9000多万元。2005年国务院批准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是中国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城市天然湿地。2010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西藏桑桑、昂孜错-马尔下错、然乌湖三个湿地为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此外,西藏还新建了玛旁雍错、麦地卡等8处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3.41万公顷;新建多庆错、雅尼、嘎朗等3处国家湿地公园,面积4.4万多公顷,填补了西藏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空白。其中,玛旁雍错和麦地卡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据林业部门介绍,为进一步了解西藏湿地资源状况,从去年5月起,西藏在全国各省区中先期启动湿地资源状况调查,已落实国家调查资金250万元,目前已进入资料整理和汇总阶段。

  环保专家认为,对西藏湿地生态资源系统的有效保护,不仅是西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也将对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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