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重在制度科学
——对话知名反腐学者王明高
发布时间:2011-05-10 16:33:00 中国青年报

  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记者:郴州官场腐败窝案令全社会震惊,作为一个学者,你当时是怎么介入进去的?

  王明高:我从1996年开始系统研究反腐问题。1999年12月,在长沙市委一位副书记的支持下,我们启动了一项名为“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被国家社科规划办立项。那时候我是湖南省级机关的处级干部,课题得到了纪委、组织部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因此能够接触到一些别人接触不到的材料和人。在郴州系列腐败案中,我和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研组的同志,在牢房里面对面地接触了这些落马的书记、市长、副市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宣传部长,一聊好几个小时,还到他们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进行了深度调研。

  记者:访谈了他们以后,你的最大感受是什么?

  王明高:个别官员落马,还可能只是自身原因,但出现这样大规模、高层级的窝案,那就可能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爵士更是断言:“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说明,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的根本原因,当没有外部制约或制约不力时,腐败因素随时可能恶性膨胀,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我们访谈的郴州系列腐败案人员,也都认识到了权力太大且缺乏监督是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郴州贪腐窝案官员狱中谈反腐:干部失去监督就无法无天

  记者:为什么会缺乏监督,不是有那么多的制度设计吗?

  王明高:但制度设计不科学,内容紊乱,形式分散,难以操作。我记得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宣判死刑后,反思其腐败原因时说,当时的制度对他这一级别的领导干部来说,犹如“牛栏关猫,进出自如”。在郴州,从这些因腐败而落马的官员身上,我也看到了类似的情况。尤其是要监督一把手很难,比如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市委书记时,就没人敢监督他。对于其他领导干部来说,同样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弱、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

  记者:我国十分重视反腐败,腐败分子仍然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

  王明高:问题出在制度不科学。从腐败行为组成要素来看,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是腐败的载体,利益是腐败的目的。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离不开这三个因素,同样,任何遏制腐败、惩治腐败的措施也无不围绕这三者展开。人性是有缺陷的,有强烈的占有和支配心理,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权力本身也蕴藏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强制性、支配性和任意性,权力的本性和人类自身弱点联姻,并相互强化,会驱使着人们扩张权力、滥用权力,获取利益。因此权力需要用清晰而精妙的制度监督和制衡,但我国政府官员的权力却缺乏真正切实有效的监督。就像曾锦春说的,制度成了挂在墙上的月亮。

  清官、重典、运动,均无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记者:现在,由于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大家呼唤清官,另一方面,认为要对腐败用重典,甚至通过运动方式达到目的,好像这些都是你所反对的。

  王明高:对,我反对这些做法,因为这些都没法达到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遏制腐败蔓延的目的。

  第一,清官反腐是人们最熟悉的反腐方式。中国人特别喜欢将政治清明寄托在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身上。数千年来,中国老百姓的心中始终割舍不去一个“清官情结”。老百姓渴望出清官、明君。我认为,清官反腐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之下,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地方的不良风气,给老百姓带来了福祉。但纵观国内外反腐历史,没有哪一个清官能拯救万民于水火,实现圣人所描绘的至善境界。

  一是纵观历史,清官实在太少;二是清官毕竟只是个体力量;三是清官也难逃人治的局限性和社会的局限性。在一个贪贿成风的官员群体中,一人清廉就会反衬出他人的贪墨,这势必引起这些“其他人”的不满、排挤。那么清官反腐无异于鸡蛋碰石头。历史上,因廉洁而受到众贪官的压制甚至蒙冤入狱的清官不在少数。

  第二,关于重典反腐。2006年,我曾提出“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引来了轩然大波,很多人攻击我为“腐败官员代言人”。事实上,用重典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反腐效果,反而在今天,不利于与国际接轨抓捕外逃贪官。因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古代,重典治腐思想由来已久。但重典肃贪决心最大、手段最残酷的明朝,却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百思不得其解,叹曰:“吾欲除贪赃官吏,为何朝杀而暮犯?”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典反腐缺乏法律的普适性、稳定性、公平性等特点,既无法制约统治者,也无法惩罚皇亲国戚,而常常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重典反腐的不彻底、不严密、不可行由此可见一斑。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逃往国外。理性的人都能理解,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是运动反腐。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的反腐方式,其特点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力量来对抗腐败。这种反腐形式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过巨大作用。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运动反腐的后果是,运动一来腐败销声匿迹,但每次运动过后,种种腐败现象不仅故态复萌,而且呈蔓延之势。党的种种努力,政府的诸多行动,为何换来腐败的屡禁不止?

  这是因为,运动反腐与腐败现象形成共振周期,效果不实。腐败本身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因此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反腐运动往往像一阵风,腐败者躲过风头便安然无恙,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且,运动反腐侧重于事后打击,疏于事前预防,结果往往事倍功半。发动和组织群众搞运动反腐,可能一时轰轰烈烈,效果颇佳,但从历史来看,运动反腐从来都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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