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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的法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03-24 18:59:00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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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

  西藏在公元六世纪进入了奴隶制社会,自此以后,与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相适应,先后制定的法律有:七世纪初吐蕃王朝的《法律二十条》;元末帕主(或称帕竹)政权的《法律十五条》;十七世纪西藏藏巴汉政权颁布的《十六法典》;清朝第五世达赖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1733年的《番例》及同期青海果洛的《红本法》。

  这些法律条文中最重要的是《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

  西藏在公元六世纪进入了奴隶制社会,自此以后,与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相适应,先后制定的法律有:七世纪初吐蕃王朝的《法律二十条》;元末帕主(或称帕竹)政权的《法律十五条》;十七世纪西藏藏巴汉政权颁布的《十六法典》;清朝第五世达赖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1733年的《番例》及同期青海果洛的《红本法》。

  这些法律条文中最重要的是《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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