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前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影响水土保持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以加强生态保护。
西藏此次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四类方式及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 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2.5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2元计征。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年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局长易云飞介绍,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2009年,西藏首次试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此次是在原有基础上作出修订和大幅度提高计征标准,这将促进建设单位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对于建设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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