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文明办了解到,日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在《西藏日报》刊登公告,公布了《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2015年3月5日起施行。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是全面规范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西藏自治区的志愿服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全区志愿服务稳步健康发展,促进文明西藏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据自治区文明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定义,涉及志愿服务的立法目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志愿服务的规范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条例明确每年3月5日为自治区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日。希望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作为近期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活动一项大事和精神文明创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知识问答、向社会发放《条例》宣传资料和设立咨询点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掌握《条例》内容,规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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