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11时,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陈某、李某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在阿里地区开庭审理。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阿里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干部群众代表4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札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于2014年8月9日从阿里地区札达县曲松乡回札达县城途中,看到一群西藏野驴(俗名藏野驴)后,开车紧追其中的一头,并连续撞击两次,致使该野驴受伤倒地。被告人陈某随后下车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这头野驴捅死,并割掉其生殖器。两名被告人随后将该野驴运回札达县城,分给工地工人食用。在被告人陈某提起驴尾巴扔向空中时,被告人李某给被告人陈某拍照,后由被告人陈某将照片发布于微信上,经网络转发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怒和强烈谴责。两名被告人迫于社会压力,于2014年8月11日主动投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陈某、李某所杀害的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并证实被告人陈某发布于网络的照片中的西藏野驴为死体;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并申请札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阿里地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自首情况。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在法庭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流下悔恨的眼泪。公诉人提请法庭结合本案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投案自首情况对被告作出公证的判决。
下午15时许,宣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地区检察分院、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派出业务骨干专门指导,札达县人民检察院还成立专案组,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责编:凌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