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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下的“西藏特色”
 
廖云路   发布时间:2014-04-25 09:53:00   来源:西藏日报

  西藏自治区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下简称《办法》),日前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非遗保护迈入新的阶段。《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体现了哪些“西藏特色”,又将为我区非遗保护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参与《办法》制定的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吉吉。

  亮点一:“眼光向下”完善分级保护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制定了总体原则,此次西藏出台的《办法》在“非遗法”的基础上做了哪些方面的细化?

  吉吉:“非遗法”中确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从国家级到县级呈“金字塔状”的分布结构,越到基层需要建立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就越多。但如果按此划分,我区就只有拉萨市属于市级名录范畴,而其他六个地区则被排除在外。考虑到我区行政划分的特殊性,《办法》明确建立了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记者:三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立完善后,将对西藏非遗保护带来什么影响?

  吉吉:一是按照非遗“逐级申报、分级保护”的原则,会使我区项目申报程序更加严谨,非遗名录体系结构更趋合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例如,《办法》第一章第十条就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做了六点详细的职责要求。三是针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广泛性和长期性,需要财政、发改委、编办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因而在《办法》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遗工作。

  亮点二:“双管齐下”做好人财保障

  记者:非遗保护离不开资金保障,《办法》在“非遗法”的基础上做了哪些规定?

  吉吉:“非遗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考虑到我区的特殊区情,特别在句末加入了“并逐步增加”五个字。这是由于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非遗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资金的投入上也应与时俱进。同时,“逐步增加”也避免了一些地方政府在非遗工作中的惰政、慵政。

  记者:长期以来,非遗人才的短缺是制约我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办法》在促进非遗人才的培养上有什么新规定?

  吉吉:我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区。目前,我区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76项、自治区级323项、市级76项、县级814项,涉及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10个类别。面对非遗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的局面,我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还不健全,专兼职队伍力量薄弱,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普遍紧缺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此,《办法》根据我区区情,在第一章第八条中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传播、保护和管理人才”,以期改变我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任务与实施力量不相匹配及人才短缺的现状。

  亮点三:“赏罚分明”凸显人文关怀

  记者:“非遗法”出台时,其引入的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引人关注,《办法》实施这一机制上又做了哪些新规定?

  吉吉:“退出机制”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约束力的体现。“非遗法”规定,非遗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办法》实施这一总体原则时进行了两点细化,一是将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也参照非遗传承人引入了“退出机制”,以避免项目保护单位“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二是考虑到非遗传承人可能因身体疾病、年龄较大等原因,非个人主观意愿而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办法》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这既是对传承人经济层面的支持,又是精神上的鼓励,是人文关怀的体现。

  记者:对于非遗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是否履行义务”应当如何认定,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标准又是怎样划定的?

  吉吉:文化主管部门将采取跟踪督查、听取群众反映等多种方式,对非遗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下一步区文化部门也将出台非遗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建立起两者考核档案、明确考评机制细节等问题。目前,前期的相关工作已经开始推进,我区日前评选出了首批非遗“年度十佳传承人”,并将这一活动常态化开展,便是很好的尝试。

(责编: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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