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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将以法律形式保障藏语文使用发展
 
黎华玲   发布时间:2014-04-08 10:35:00   来源:新华网

  记者获悉,西藏正着手制定《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保障藏语文使用发展。

  西藏自治区藏语委(编译局)副主任曲扎向记者介绍,《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而制定。目前,西藏藏语委(编译局)联合相关部门和专家已完成对《条例(草案)》的第四次修订,正式《条例》预计于今年9月出台。

  据了解,在保证西藏适龄儿童接受基本国民教育的同时,西藏相关部门更加着力学生的母语能力培养。未来数年,藏语文工作的重点仍在于规范藏语文使用,提升各类学校藏语文教学能力。

  曲扎说:“藏语文学习、使用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说明藏语言文字受到了中央和自治区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藏语文消失’之说无从谈起。”

  佛教典籍记载,公元7世纪,吞弥·桑布扎与其他15名藏族青年受吐蕃第三十三代赞普松赞干布委派,前往天竺(今印度)学习梵文和天竺文。吞弥·桑布扎回到吐蕃后,根据梵文字母以及藏语语音特点,整理出藏语的30个辅音字母以及4个元音字母,并编撰了《文法根本三十颂》,完成了藏民族文字的整理规范工作。

  西藏和平解放后,为促进藏语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历时近20年,于1987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藏文编码国际标准获得国际标准组织通过,成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文字。

  2002年西藏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在原有《规定》基础上重新修订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时隔12年,西藏将再次颁布实施新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

(责编: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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