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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保护甘南高原湿地
 
赵志锋   发布时间:2013-10-05 09:53:00   来源:法制日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上游,境内以玛曲湿地为核心的甘南高原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肺”、“中华水塔”,是黄河、长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态屏障。9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由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恒考介绍,甘南高原湿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黄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条例的出台,将为建设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湿地核心区实行重点保护

  条例规定,自治州建立保护区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尕海等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摄制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条例明确,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破坏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场所的项目;禁止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向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垃圾、农业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残液。

  条例要求,在自治州境内重要水域内新建电站、水利工程,必须预留鱼类洄游通道,禁止使用渔网、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投放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

  禁建五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

  甘南境内水利、矿产资源丰富,条例明确,生态恢复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自治州行政区域人口相对稠密区、地震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流域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自治州、县市政府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和建设及补偿。水电和矿山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比例(水电百分之三十、矿山百分之五十)向自治州或县市环境保护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户储存。

  条例明确,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电力经营企业不得购买或者销售该水电建设项目非法发电电量。项目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气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恢复植被。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和草原使用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发泡餐具。

  (原标题:甘肃立法保护“中华水塔”甘南高原湿地)

(责编:冯延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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