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城镇学前免费教育后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日前,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镇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幼儿园收费有关事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通知》,城镇公办幼儿园实施免费教育后,不得向幼儿收取保教费、交通费、幼儿读物费、杂费等费用,自治区财政按年生均3600元标准予以补助。伙食费及服装费不属免费项目,幼儿园可代收,标准由幼儿园报当地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指出,所有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均可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年生均3600元。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可在财政补助标准之外,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交通费、幼儿读物费、杂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年生均6400元(即含财政补助在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年生均10000元)。伙食费及服装费为代收费,其收取标准不得超过公办幼儿园代收费的最高标准,即伙食费不得高于年生均2300元,服装费不得高于年生均180元。
《通知》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在上述项目外,以举办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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