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经十届阿坝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3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还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肝硬化、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患有上述门诊特殊疾病两种以上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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