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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立法保护“世界藏学府”
 
周文馨   发布时间:2011-06-05 12:27:00   来源:法制日报

  被誉为“世界藏学府”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有地方性法规保护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近日开始正式实施。

  拉卜楞寺是我国藏传佛教的著名寺院之一,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是全国重点文物和古籍保护单位,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寺院有六大学院,十几座经堂、佛殿、佛塔等具有藏族和宗教特色的建筑群,其中珍藏着数万件文物。

  条例规定,寺院的文物保护对象包括:经堂、佛殿、佛塔、转经房廊、僧舍及护林等;佛像、经卷、壁画、唐卡、法器、供器、转经轮、诰封、册文、印鉴、匾额等重要文物以及书画、手稿、印版等文献资料;教义教规、仪轨仪式、法会法舞、藏戏音乐、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活动及文物。

  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寺院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禁止在建筑物及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登、翻越;禁止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未经许可禁止测绘各种类型的佛像、建筑物、雕刻等;禁止取土、采石、焚烧、砍伐、射击、狩猎等;未经许可禁止摆摊设点、设置广告、乱倒垃圾、制造噪音等;禁止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在寺院保护范围内进行修缮时,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修建项目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形式、高度、风格、色调等要与寺院建筑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条例还规定,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影视专题片的,拍摄单位应当征得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审批权限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拍摄。寺院文物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筑和其他文物不得作为经营性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

  (责编: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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